• 2019-05
    06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性也在于实施。全面推进海上执法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近年来中国海警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不断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努力创建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执法队伍。深化海上执法体制改革。2013年为推进海上统一执法,提高执法效能,中国将原中国海监、公安部边防海警、农业部中国渔政、海关总署海上缉私警察的队伍和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以中国海警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接受公安部业务指导。中国由分散型海上执法体制转变为相对集中型海上执法体制。深化海上执法队伍改革,从“物理整合”走向“化学整合”,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完善执法效能,力争在提高执法水平上取得“1+ 1>2”的效果。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中国海警打击海上走私、偷渡、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严格刑事处罚。渔业、环保等执法领域多采
  • 2019-05
    06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要论述和部署,标志着中国全面深化改革、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进入了全新阶段。依法治国是管理国家和治理社会的基本方略,是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严格的执法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和严密的法律监督体系。健全的法律规范体系是有效执法、公正司法和严格守法的根本,是建设法治国家、实现国家社会和经济发展目标的基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对海洋事业发展意义重大,法治是用海管海最为有效的方式。建设海洋强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完善的海洋法律体系、良好的海洋法治环境,保障我国海洋战略利益的实现,因此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海洋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目前,中国的海洋法律体系基本建立,海洋法律制度基本形成,内容涉及海域使用、海洋资源、海洋生态环境、海上交通安全、海洋科学研究等各个领域,在维护规范海洋活动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 2019-05
    06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是事关国家战略发展的一个重要立法项目,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充分认识大洋立法的重大意义,积极开展大洋立法,对于完善我国海洋法律体系,增强我国在国际海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我们习惯上所说的“大洋”在国际海洋法上主要是指国际海底区域(以下简称“区域”),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和底土,约占世界海洋总面积的65%、地球表面面积的49%,蕴藏着极其丰富的资源。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确定“区域”及其资源是全人类的共同继承遗产,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这一权利。各国依照国际法有权在“区域”从事资源勘探开发活动,获取勘探开发带来的收益。我国对国际海底的探索始于20世纪70年代,进入21世纪开始快速发展。2001年、2011年和2013年,在中国政府的担保下,中国大洋协会先后在“区域”获得了多金属结核、多金属硫化物、富钴铁锰结壳的勘探区。2014年8月8日,在中国政府的担保下,中国五矿集
  • 2019-05
    06
    近来,围绕中国在南沙群岛部分驻守岛礁上的建设活动,个别域外国家发出不负责任的言论。美国国防部长卡特等高官甚至在多个场合无端指责中国。针对这些鼓噪与抹黑之举,有必要还原事实,匡正视听。中国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相关权利主张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为历代中国政府长期坚持,有着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无需通过岛礁建设来强化。中国在南沙群岛部分驻守岛礁上的建设活动完全是中方主权范围内的事情,其他国家无权干涉。中国在南沙的岛礁建设除了能够改善驻守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更好地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以外,更多的是服务于民事和公益目的。南海海区远离大陆,航线密集,渔场众多,受台风和季风影响突出,海难事故频发。中国政府对南沙部分驻守岛礁进行的建设和设施维护,能够完善岛礁的相关功能,更好地履行中方在海上搜寻与救助、防灾减灾、海洋科研、气象观察、环境保护、航行安全、渔业生产服务等方面承担的国际责任和义务,也有利于为中国和周边国家以及航行于南海的各国船只提供必要服
  • 2019-05
    06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向中国发出书面通知,突然将中菲在南海的争议提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件七仲裁。2013年2月19日,中国拒绝接受并退回菲方的书面通知,清楚表明了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所谓仲裁的立场,中方重申一贯坚持的南海争议应由有关当事方通过双边协商谈判解决的立场。2014年3月,菲律宾向仲裁庭提交了状告中国的材料,提出了15项诉求。2014年5月21日,中国向常设仲裁院发出照会,重申“不接受菲律宾提起的仲裁”的立场。2014年12月7日,中国政府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指出仲裁庭对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没有管辖权。仲裁庭在南海仲裁案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上都犯了错误。中国政府反复重申仲裁庭对菲律宾违背承诺、强加给中国的仲裁案没有管辖权,非常清楚地表明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这个所谓仲裁的立场。然而,仲裁庭还是于2015年10月29日就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全体一致”地裁定:对菲律宾15
  • 2019-05
    06
    70年前8月15日,日本天皇广播了接受《波茨坦公告》、实行无条件投降的诏书。9月2日,日本政府在签署的投降书中宣布,“代表日皇、日本政府与其帝国大本营,接受美中英三国元首7月26日在波茨坦宣布的,及以后由苏联附署的公告各条款”。日本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并无条件投降,标志着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法西斯轴心国的失败和反法西斯同盟国的胜利而告结束,中国人民取得了抗日民族解放战争的伟大胜利!当第二次世界大战形势发生重大转折、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在望之际,1943年11月,美英中三国首脑在开罗举行会议,讨论如何协调对日作战的共同军事问题和战后如何处置日本等政治问题。1943年12月1日,以中、美、英三国首脑会谈精神为基础,征得斯大林完全肯定的《开罗宣言》,在重庆、华盛顿、伦敦三地同时发表。《开罗宣言》要求日本将窃取于中国的领土全部归还,《波茨坦公告》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颁布《终战诏书》,接
  • 2019-05
    06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为我国“十三五”期间的经济社会发展设定了目标要求和基本理念,首次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作为整体写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布局中。海洋是运输联通的重要媒介和丰富的资源宝库,具有开放、流通与共享的特性。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事业的发展更加需要顺应世界发展趋势,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以开放心态积极参与国际海洋事务,加强与有关国家的海洋合作力度,提升我国在全球海洋治理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21世纪是世界各国大规模开发、利用海洋的世纪。开发利用海洋为人类增添财富,为沿海国家带来可持续的发展动力。海洋的流动性使得海上开发活动相互影响,海洋利益的争夺不可避免。同时,海洋资源衰退、海洋环境恶化和海洋通道安全维护等问题也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关切。唯有强化海洋合作,共同抵御海上风险、共享海洋利益,才是国际社会实现海洋利益最大化的必然选择,也是各国全面履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化解分歧与争议的应尽义务。我国一直积极参与国际海洋事务,致力于
  • 2019-05
    06
    ■ 张小奕近年来,我国海上维权面临着日益复杂的形势。东海方向,海洋形势有逐渐恶化的趋势。日本加紧谋求解禁集体自卫权,大幅调整军事安全政策。南海方向,海洋争端和危机持续发酵。美国从幕后跳到台前,开始直接介入中国与周边国家的南海争端,公然反对中国的海洋权利主张,还加紧拉拢日本、澳大利亚等其他域外国家介入南海问题,试图对华形成“合围”之势。南海周边国家在美国的策动之下不断采取挑衅性举动,力图将南海问题“国际化”“东盟化”,将其侵占岛礁的现状固定化、合法化。面对日益复杂严峻的海上形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2016年~2020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为我国未来的海上维权工作提供了4点思路:第一,多管齐下,应对海上侵权行为。《纲要》指出,加强海上执法机构能力建设,深化涉海问题历史和法理研究,统筹运用各种手段维护和拓展国家海洋权益,妥善应对海上侵权行为。我国周边海域的争端核心是岛礁领土主权和海域划界争端。解决这些问题既需要充分比较岛礁主权归属的历史证据,又需要正确
  • 20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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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现中美在南海航行自由的共同利益   本文论述了南海航行自由是中美两国的共同诉求,论证了两国虽然在南海问题的立场上存在分歧,但更拥有超越分歧的共同利益,并建议中美两国要加强战略互信;尊重核心利益,管控两国分歧;实现平等互利、合作共赢。  航行自由的内涵  航行自由是17世纪初由荷兰国际法学家格劳修斯提出的法律概念,是海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和支配,这种特殊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在公海中行使航行权与在国家管辖水域相比更为“自由”,船舶的海上航行主要受船旗国的专属管辖,其他国家在一般情况下不得干预。但这种自由也不是绝对的,近年来随着海洋法的新发展,如专属经济区制度和“区域”制度的设立,国际海事组织海上航行规则的制定,都使得公海航行自由在“量”和“质”上受到挤压。  与公海不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确立了两种性质的国家管辖水域,分别是国家主权水域和专属经济区。国家主权水域由原来的领海拓展为以领海、国际海峡和群岛水域为基本组成部分的水域,主权水域中的航行权从“无
  • 20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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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启维护海洋权益的新征发布人: admin (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6-05-10 19:46:16■ 张小奕近年来,我国海上维权面临着日益复杂的形势。东海方向,海洋形势有逐渐恶化的趋势。日本加紧谋求解禁集体自卫权,大幅调整军事安全政策。南海方向,海洋争端和危机持续发酵。美国从幕后跳到台前,开始直接介入中国与周边国家的南海争端,公然反对中国的海洋权利主张,还加紧拉拢日本、澳大利亚等其他域外国家介入南海问题,试图对华形成“合围”之势。南海周边国家在美国的策动之下不断采取挑衅性举动,力图将南海问题“国际化”“东盟化”,将其侵占岛礁的现状固定化、合法化。面对日益复杂严峻的海上形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2016年~2020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为我国未来的海上维权工作提供了4点思路:第一,多管齐下,应对海上侵权行为。《纲要》指出,加强海上执法机构能力建设,深化涉海问题历史和法理研究,统筹运用各种手段维护和拓展国家海洋权益,妥善应对海上侵权行为。我国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