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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下发关于建设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的意见

近日,国家海洋局向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工作的意见》,就促进沿海地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推动沿海地区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提出了明确意见和目标,力争到“十二五”末建成10~15个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

该意见强调,努力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对于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海洋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综合管理的管控能力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适应能力,实现“十二五”海洋事业发展战略目标,推动我国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和谐、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该意见明确了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坚持生态文明理念,引导沿海地区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推动沿海地区发展方式的转变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引领、以人为本、公众参与、先行先试”原则,力争到“十二五”末建成10~15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

该意见明确了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的4项主要任务。

一是优化沿海地区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积极推广生态农业、生态养殖业,大力发展海洋生物资源利用、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海洋能开发等海洋新兴产业,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用生态文明理念指导和促进滨海旅游业、海洋文化产业等服务产业的发展。积极实施宏观调控,综合运用海域使用审批、海洋工程环评审批和工程竣工验收等手段,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二是加强污染物入海排放管控,改善海洋环境质量。坚持陆海统筹,建立各有关部门联合监管陆源污染物排海的工作机制。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限期治理超标入海排放的排污口,优化排污口布局,实施集中深海排放。积极建立和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加强海上倾废排污管理,逐步减少入海污染物总量。

三是强化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维护海洋生态安全。大力推进海洋保护区建设,在海洋生态健康受损海域组织实施一批海洋生态修复示范工程,试点开展滨海湿地固碳示范区建设,建立实施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严格限制顺岸平推式围填海。同时,提高海洋工程环境准入标准,建立实施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和海洋生态环境安全风险防范体系,编制区域应急响应预案。

四是培育海洋生态文明意识,树立海洋生态文明理念。深入开展海洋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建设海洋生态环境科普教育基地,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宣传作用,建立公众参与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的良好氛围,牢固树立海洋生态文明理念。

该意见要求,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在自愿的基础上,逐级提出建设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的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报国家海洋局审批。国家海洋局将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考核申报材料,通过审批核准的市、县要按照相关建设标准开展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规划建设结束后,经考核达到示范区建设要求的,由国家海洋局命名为“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并向社会公告。

(资料来源:国家海洋局网站,http://www.soa.gov.cn/soa/news/importantnews/webinfo/2012/02/132848865054780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