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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日前,战略所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提交了《关于“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规章草案相关问题的评论意见》,对管理局秘书处就《“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规章草案》(ISBA/23/LTC/CRP.3*)提出的一般性问题和具体问题,以及其他问题,进行了评论。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区域”内的勘探和开发活动应按照《公约》有关规定和管理局制定的规则、规章和程序进行。目前,管理局已经就“区域”内的三种矿产资源,即多金属结核、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铁锰结壳,制定了三个《勘探规章》,有关开发规章的制定工作正在进行。


管理局在2017年第23届会议上通过决议,将开发规章制定作为未来3年的优先事项,计划2020年前完成开发规章制定的所有程序。 “区域”开发法律制度是整个“区域”制度的核心,也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能否真正实施和落实的关键,应予以高度重视。战略所长期从事“区域”法律、环境和政策研究,组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及其配套制度的研拟工作,参与了管理局关于《公约》第154条定期审查的调查问卷。战略所将继续跟踪研究“区域”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管理局和其他利益攸关方一道,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贯彻落实,贡献力量。

作者:海洋法室副研究员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