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动态 > 工作动态

深入贯彻习近平海洋强国战略思想积极参与全球海洋治理实践

     海洋以其丰富的资源和广阔的通道空间对人类生存发展和世界文明进步产生着重大影响。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人类开发和利用海洋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全球约35.8%的海洋被纳入沿海国管辖范围,为各个国家特别是沿海国家维护其海洋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进入新世纪,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各国对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和拓展利益发展空间的需求愈发迫切,由此引发的资源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脆弱、气候变化等全球性问题相互交织,主权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体之间的利益博弈加剧,全球海洋治理进程进一步加快。
  在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进程中,我们必须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行动指南,积极参与全球海洋治理实践,履行主动作为的大国责任,切实维护国家海洋利益。

  深入贯彻习近平海洋强国战略思想,把握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原则方向
  继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7月30日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的讲话中,对如何建设中国特色的海洋强国作了全面论述。习近平强调,我国既是陆地大国,也是海洋大国,拥有广泛的海洋战略利益,建设海洋强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21世纪,海洋在国家经济发展格局和对外开放中的作用更加重要,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中的地位更加突出,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角色更加显著,在国际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竞争中的战略地位明显上升。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方面,习近平指出,要着力推动海洋维权向统筹兼顾型转变,坚持用和平方式、谈判方式解决争端,努力维护和平稳定。要做好应对各种复杂局面的准备,提高海洋维权能力,坚决维护我国海洋权益。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和我国主张,除拥有约300万平方公里的管辖海域、部分外大陆架权益以及位于东北太平洋、西南印度洋约9万平方公里的专属勘探权和优先商业开采权矿区外,我国在极地和深海大洋区域也享有相应合法权益。建设海洋强国必须坚持全球视野,积极主动地参与世界海洋事务规制的建设,努力拓展国际公共海洋空间、与其他沿海国的合作空间,维护和确保在公海、国际海底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在国际海洋规则和制度建设上的影响力,体现负责任大国的使命与担当。

  深入贯彻习近平海洋强国战略思想,夯实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能力基础
  完善的国家海洋治理体系,高水平的治理能力是参与全球海洋治理,提升规制话语权与影响力的前提与基础。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一文中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有机整体,相辅相成,有了好的国家治理体系才能提高治理能力,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才能充分发挥国家治理体系的效能。
  当前,我国海洋治理体系构建正处于关键阶段,机遇与挑战并存。从国际上看,2015年9月联合国大会通过《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将海洋和海洋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利用列为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核心的国际海洋秩序体系原则上明确各国可通过和平协商方式解决利益冲突和矛盾,但海上溢油、跨界污染、新型污染物、海洋酸化和海平面上升等问题已成为挑战海洋秩序发展的难点,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的国际规则正处于深度调整期,竞争激烈。从国内来看,海洋经济发展面临转型与结构性调整,正进入创新发展、绿色发展的深化阶段。资源能源约束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科技革命、海洋权益维护,公民权利意识觉醒等对加快构建现代化海洋治理体系提出了迫切要求。
  面对海洋事业发展的新形势、新变化,我们必须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全面深化改革的原则与要求,既要改革不适应海洋治理实践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要不断建立新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使之更加科学完善。增强依法办事意识,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海洋,把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海洋的效能,构建中国特色的海洋治理体系。2017年10月在马耳他“我们的海洋”第四次会议上,中国在“海洋污染”议题中介绍了“注重系统施治、注重能力提升、注重精准防治、注重国际合作”的治理举措,在国际海洋事务平台展现中国作为,提出中国海洋治理方案,受到参会代表的广泛关注。

  深入贯彻习近平海洋强国战略思想,找准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路径
  当前全球海洋治理内容涉及海洋酸化与气候变化、海洋垃圾与海洋污染、海洋保护区及海洋生态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利用等多个领域,涉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他相关国际公约协定、政府间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全球机构与区域层面等的协调与配合,涉及各国内部事务,采取行动需要各方共担责任,跨国乃至全球范围合作,需要构建涉及多层次和多种行为体的管理机制与问题解决机制,具有明显的全球治理属性。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中央政治局第27次集体学习讲话中指出,随着全球性挑战增多,加强全球治理、推进全球治理体制变革是大势所趋。这不仅事关应对各种全球性挑战,而且事关给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定规则、定方向;不仅事关对发展制高点的争夺,而且事关各国在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长远制度性安排中的地位和作用。我们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建立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坚持正确义利观、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理念和举措,顺应时代潮流,符合各国利益,增加了我国同各国利益的汇合点。
  2017年6月,国家发改委、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的《“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明确了“共同建设通畅安全高效的海上大通道,共同推动建立海上合作平台,共同发展蓝色伙伴关系,沿着绿色发展、依海繁荣、安全保障、智慧创新、合作治理的人海和谐发展之路相向而行,造福沿线各国人民”的合作思路。2017年9月在平潭召开的首次中国—小岛屿国家海洋部长圆桌会议上,国家海洋局局长王宏提出的“构建蓝色伙伴关系,增进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平等互信;大力发展蓝色经济,打造海洋经济发展的利益共同体;推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共同承担全球海洋治理责任;坚持合作共赢,共建多层高效合作机制”倡议,得到与会海岛国家海洋部长的积极响应。今年6月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首次海洋大会上,中国提出“合作建立开放包容、具体务实、互利共赢的蓝色伙伴关系”的倡议,得到与会各方的一致肯定。通过参与多边国际会议、双边会谈以及主场外交等多种方式,多方参与、合作共赢的蓝色伙伴关系体系的构建正逐步成熟。
  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最大温室气体排放国和能源资源需求国,国际社会的期盼和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都要求我国在全球治理事务中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参与全球海洋治理是建成海洋强国的重要任务,我们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主动面对、积极作为,努力提高海洋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增强在国际海洋规制体系构建中的代表性与发言权,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坚实支撑。
消息来源:国家海洋报 作者:于建 (作者系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