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苗壮 刘岩: 建立“过程严管”的制度体系

过程严管,是建设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美丽海洋的关键。“过程严管”的制度体系要加强4个方面的制度建设。

健全海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要建立有效调节海洋资源的比价调节机制,提高围填海海域使用价格,从源头上缓解海洋资源开发压力。

我国海洋资源及其产品的价格总体上偏低,没有体现海洋资源稀缺性特点和开发中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必须加快海洋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要将“海洋资源消耗”、“海洋环境损害”和“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引导正确的行为选择和价值取向。要建立有效调节海洋资源的比价调节机制,提高围填海海域使用价格,从源头上缓解海洋资源开发压力。深化海洋资源性产品税及配套税费改革,建立公平合理、调节有效的海洋资源税费体系。同时,要建立健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绿色市场准入制度,抑制不合理的海洋资源开发需求。健全海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引导海洋资源利用产业健康发展,促进海洋资源利用走向科学、合理、永续发展的道路。

建立海洋生态补偿制度

采取生态补偿来进行干预、调整海洋资源开发中的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

建立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是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生态文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国家高度重视海洋生态建设和保护工作,制定和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大改善了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但是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形势依然不容乐观,为防止海洋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鼓励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建立完善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已成为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采取生态补偿来进行干预、调整海洋资源开发中的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使海洋生态破坏者和海洋生态保护的受益者支付相应的成本和代价,对海洋生态保护者和海洋生态破坏的受害者进行经济补偿,从而激励海洋生态保护行为、抑制海洋生态破坏行为,保持海洋生态保护与海洋经济发展的动态平衡,最终实现海洋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

完善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将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划定为重点管控区域,实施严格分类管控的制度安排。

海洋生态红线是指为维护海洋生态健康与生态安全,将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划定为重点管控区域,实施严格分类管控的制度安排。渤海海洋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海洋生态已不堪重负。为加强渤海海洋保护区、重要滨海湿地、重要河口、重要旅游区和重要渔业海域等区域的保护,2012年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在渤海海域率先实施。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建立是加强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的重要举措和创新,对维护渤海海洋生态安全、推动环渤海经济社会长远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继续完善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充分发挥渤海生态保护红线示范区的带动作用,在全海域实施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提高海洋生态认识水平、自觉树立自然生态伦理观念、竭尽全力扼守海洋生态“红线”,确保海洋生态安全和人民生活幸福。

落实入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和总量控制制度

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建立统一公平、覆盖主要陆源污染物的排污许可制。

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环境管理制度,在各国环境保护中被广泛采用。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末就提出建立入海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但目前只设定海洋倾废许可制,对入海污染物排放还未设定许可,导致陆源污染物排放失控。入海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的核心是排污者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实行这一制度,有利于将国家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总量减排责任、环保技术规范等落到实处,有利于海洋环保执法部门依法监管,有利于整合现在过于复杂的海洋环保制度。要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建立统一公平、覆盖主要陆源污染物的排污许可制。

总量控制制度是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制度。虽然近年来我国的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实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的来说,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当前实施的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主要是通过行政计划的方式分解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类型单一、水平不高、指标分配方式缺乏效率,总量指标的约束力不强,与现有其他环境保护制度不协调。落实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是抓好海洋环境污染防控工作的根本,要坚持陆海统筹,建立各有关部门联合监管陆源污染物排海的工作机制。要实施主要的陆源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优化排污口布局,加强海上倾废排污管理,实现逐步改善海洋环境质量、建设美丽海洋的目标。

 

资料来源:中国海洋报,2015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