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苗壮 刘岩:建立完善的海洋生态补偿机制

近年来,我国和沿海地方政府高度重视海洋生态建设和保护工作,制定和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有效地改善了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但是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形势依然不容乐观,为防止海洋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鼓励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建立完善的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已成为亟待破解的课题。

 

  海洋生态补偿的主要手段

 

  财政转移支付。我国自1994年实施分税制以来,财政转移支付成为中央平衡地方发展和补偿的重要途径。自2010年起,我国相继开展了海域海岸整治修复工程和海岛的整治修复工程,有效保护海洋资源环境,提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财政转移支付为生态补偿提供了资金保障,通过依靠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从制度上制定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相关的生态补偿支出项目,用于保护和利用海洋资源。

 

  专项基金。专项基金是我国开展海洋生态补偿的重要形式,由国家或地方财政专辟资金,对有利于海洋生态保护和建设的行为进行资金补贴和技术扶助。如:中央海岛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海岛的保护、生态修复。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用于吸纳和帮助转产渔民就业、带动渔区经济发展、改善海洋渔业生态环境的项目补助。

 

  重点工程。政府通过直接实施重大海洋生态建设工程,不仅可以直接改变项目区的生态环境状况,而且为项目区的政府和民众提供了资金、物资和技术上的补偿。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以及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对于引导当地居民转变生产生活方式、减轻生态环境压力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资源税(费)。征收资源税(费)是“使用者付费”原则的体现,一方面为资源保护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实现资源的稀缺价值;另一方面则通过资源价格的变化,引导经济发展模式。2011年我国修订的《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规定开采海洋石油资源征收资源税。《渔业法》和《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对渔业资源增殖征收保护费作出了相关规定。

 

  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体现,可以使污染防治责任与排污者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2000年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以法律的形式建立海洋排污收费制度。《海洋工程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办法》,确定了我国海洋工程排污收费的制度和标准。

 

  倾倒收费制度。倾倒收费制度是指一切向海洋倾倒废弃物者,都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缴纳用于补偿海洋环境污染的费用。依据1982年《海洋环境保护法》我国建立了海洋倾废许可证制度。海洋倾倒收费制度在激励海洋开发工程建设减少污水排放,促进排污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促进海洋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海洋生态补偿存在的问题

 

  法律制度有待完善。我国涉及到海洋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很多,但是没有海洋生态补偿的专门立法,涉及海洋生态补偿的法律规定分散在多部法律之中,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也无法为我国海洋生态补偿实践提供指导和依据。现存的法律以收费为主,未能发挥经济手段在补偿中的作用。海洋生态补偿法律体系存在结构性缺陷,各项单行法不统一,其权威性和约束力不足。

 

  产权制度缺失。明确海洋生态补偿的利益相关方必须以界定产权为前提,产权不够明晰制约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当前,我国虽然在海域使用权方面已通过立法形成了制度,但是全面的海洋资源产权制度体系还未建立。产权制度缺陷导致海洋资源使用权的获得者缺乏追求使用效率的激励和约束,海洋资源的配置无法达到最优状态。

 

  补偿方式单一。我国海洋生态补偿主要是政府主导,以行政手段的强制性及宏观性解决海洋生态补偿问题。补偿方式主要是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基金等政府手段。企事业单位投入、优惠贷款、社会捐赠等其他渠道明显缺失。单一的投融资渠道很难保障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进一步推进。海洋生态补偿的市场化手段缺乏,严重制约了我国海洋生态补偿工作的实施。一对一交易、排污权交易和生态标签等市场交易体系尚处于探索阶段,并未形成正式的制度安排。

 

  技术支撑不到位。海洋生态补偿标准体系、海洋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核算体系、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评估体系等建设滞后,有关方面对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测算、海洋生态补偿标准等问题尚未取得共识,缺乏统一、权威的指标体系和测算方法。

 

  健全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健全海洋生态补偿法律体系。通过完善立法,健全海洋生态补偿长效机制。修订《海域使用管理法》对海域使用权制度及征收海域使用金的规定。海域使用金是国家作为海域的所有者出让海域空间使用权应当获得的收益,不应包括将对海洋自然的占用及损害。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海洋生态补偿的规定。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收益谁补偿”的原则,实施海洋生态建设和生态修复,对失去发展机会的社会机构、法人、自然人应进行补偿,对为保护海洋生态而转产转业的法人、自然人给与补助。加快研究起草生态补偿条例,明确海洋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主要领域、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资金来源、补偿标准、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考核评估办法、责任追究等。

 

  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建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确保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的“三重落实”,是保障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制裁环境违法行为的要求。科学确定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和环境损害赔偿的原则,以及追溯时效。明确规范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操作程序。加紧建立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和专业队伍,健全工作机制,尽快形成实际工作能力。

 

  深化海洋资源产权制度。建立和完善海洋资源产权的所有权代理的制衡和激励机制,避免出现“政府代理失效”,应通过建立权力制衡机制来规制代理者,还要通过绿色政绩考核体系的建设来形成对各级海洋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代理者的激励机制。对海洋资源的产权进行明确和清晰的界定,明确界定各种行为权利的归属,通过海洋资源产权制度的法律安排来规定其使用的责、权、利关系。

 

  开展多元化补偿方式探索和试点工作。充分应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探索多元化生态补偿方式。增加资源税等一般性财政收入向海洋生态补偿的倾斜力度,完善国家支持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沿海地方通过税收优惠、绿色信贷等方式推进海洋生态补偿工作。积极运用私人交易、排污权交易、生态标签等补偿方式,探索市场化补偿模式,拓宽资金渠道。开展海洋生态补偿示范区建设,设立海洋生态补偿基金,在山东、福建、广东等省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和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等开展海洋生态补偿试点。

 

  完善海洋生态补偿技术体系。完善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分类、量化和价值计算指标体系,建立海洋生态补偿量的核算指标体系,用制度强化的方法明确海洋生态补偿量时应核算的指标及核算的方法。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完善海洋生态损害评估体系,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标准。建立海洋生态补偿价值评估资质审查制度,管理并监督海洋生态补偿价值核算业务。

 

  提升全社会海洋生态补偿意识。在不断强化公众的海洋生态文明理念的基础上,国家和各级政府要推动社会各阶层积极参与海洋生态补偿,使海洋生态补偿的意识深入人心。加强海洋生态补偿宣传教育力度,确立生态优先的发展理念,使海洋生态保护者和生态受益者以履行义务为荣、以逃避责任为耻,自觉抵制不良行为。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产品有价、保护生态人人有责的意识,营造珍惜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生态的氛围。维护公众的环境清洁权、环境安静权、环境知情权、环境监督权和环境索赔权等海洋生态环境权益,推动公众参与海洋生态补偿进程实施。

 

资料来源:中国海洋报,2015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