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震娅 :评菲律宾侵犯黄岩岛的非法无理主张

2012-05-21 20:16
中国海洋报20120514期第A1版要闻

中国黄岩岛地理位置示意图 

    黄岩岛对峙事件发生后,菲律宾外交部以“地理邻近原则”“黄岩岛位于菲专属经济区内”“长期有效管辖”“历史性主张并非历史性权利”证实菲律宾对黄岩岛的主权。而事实上帕尔马斯岛案指出“地理邻近原则”不是取得领土主权的依据,“黄岩岛位于菲专属经济区内”的说法也违反了陆地控制海洋原则,中国对黄岩岛的“长期有效管辖”更是要比菲律宾的长达数百年。无数证据证实,菲律宾所谓的“依据”实属无稽,中国对黄岩岛拥有无可争议的主权。

黄岩岛是由中国最早发现和命名、并最早列入版图实施管辖的。国际社会普遍承认中国对黄岩岛拥有主权。2009年之前菲律宾所有法律都显示黄岩岛并不是其领土,在上世纪70年代之前,菲律宾对于中国拥有黄岩岛领土主权也未提出过异议。

今年410日,因菲律宾军舰袭扰在黄岩岛潟湖内正常作业的中国渔船渔民,中国海监船及时赶赴现场成功阻止和解救。菲律宾不仅不认错撤离,反而不断抛出各种说法,制造事端,不断加剧紧张局势。菲律宾宣称坚持与中国的对峙是为了维护对黄岩岛的“领土主权”。然而,仔细检视菲律宾对黄岩岛主权的所谓法理依据,可以清楚地看出菲律宾主张的非法性。

一、菲律宾的非法主张及其所谓的依据

在黄岩岛主权依据这个问题上,菲律宾不断抛出新说法。在上世纪70年代,菲律宾开始对中国黄岩岛提出领土要求,最初所谓的依据是“地理邻近原则”和“黄岩岛位于菲专属经济区内”;自对峙事件发生以来,菲律宾在418日菲律宾外交部网站发表《菲律宾对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的立场》(以下简称“立场文件”)中提出了新的“依据”。归纳起来看,菲律宾对黄岩岛主权要求的“法理依据”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地理邻近原则”菲律宾声称,黄岩岛离菲律宾最近,根据“邻近原则”和自己的地理特征,对黄岩岛行使管辖权。

(二)“黄岩岛位于菲专属经济区内”

菲律宾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赋予沿海国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权利,黄岩岛位于其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之内,因此就属于菲律宾了,菲律宾对该岛拥有开发勘探资源的管辖权。

(三)“长期有效管辖”

这是菲律宾在418日的“立场文件”中提出的新“依据”。在“立场文件”中,菲律宾隐晦地辩解说,其对黄岩岛拥有主权既不是依据地理邻近,也不是因为其位于菲主张的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范围内;而是“因为菲律宾自独立以来就对黄岩岛实施了有效占领和有效管辖。”“以帕尔马斯岛案为代表的若干国际司法实践都判定,领土主权的取得形式之一就是有效管辖。”菲律宾以帕尔马斯岛仲裁案为依据,指出“发现”仅产生“初步的权利”,须通过长期持续和平稳地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才能确立完全的主权;并认为中国没有满足对黄岩岛长期行使有效管辖。

(四)“历史性主张并非历史性权利”

“立场文件”指出,中国对黄岩岛的主权只是“历史性主张”而非历史性权利。“历史性主张不同于历史性权利,不能成为取得领土的依据。”“根据国际法,简单的长期使用不足以使历史性主张转变为历史性权利”。“其他国家的沉默不构成对权利主张的默认,没有证据表明国际社会默认中国对黄岩岛的主张。”“命名和地图并非确定主权归属的基础。传统捕鱼权也不支持领土主权的主张。”

二、对菲律宾所谓的法理依据的批驳

(一)帕尔马斯岛案明确指出“地理邻近原则”不是取得领土主权的依据

“地理邻近”从来都不是解决领土归属的国际法依据。帕尔马斯岛案判决明确指出“因位置邻近而视其为领土主权的主张,在国际法中是没有依据的”。在全球海洋里,有许多类似黄岩岛这种远离本国领土并位于他国海岸附近的岛屿,但它们从不因地理位置的原因而主权归属。例如,英国海峡群岛距英国46海里而距法国仅8海里;法国有许多岛屿位于距离其本土数千公里之外的太平洋岛国附近和大西洋彼岸的加拿大沿岸,这些岛屿主权归属从未因地理位置的特殊而发生过变化。相反,如果菲律宾荒唐的“地理邻近原则”能够被承认的话,世界岂不得大乱?

(二)“黄岩岛位于菲专属经济区内”的说法完全违反了陆地控制海洋原则

  陆地控制海洋是一项重要的习惯国际法原则。领土主权是主张海洋权益的根本基础,海洋权益是从领土主权派生而来。《公约》明确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享有对资源勘探开发的主权权利,但是并不改变被划入其专属经济区内原本属于他国的岛屿主权。菲律宾企图将《公约》新设立的专属经济区制度作为抢夺黄岩岛主权的依据,是属于违背《公约》的非法主张。

(三)中国对黄岩岛的“长期有效管辖”要比菲律宾的长达数百年

帕尔马斯岛仲裁案是阐述领土取得规则的国际法经典案例。该案裁决对国际法“先占”原则作了详细的解释,明确了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占领必须是“有效的”。此后的克利帕顿岛仲裁案,细化了判断“有效占领”的标准,其中对于远离大陆的荒芜小岛礁,发现国只要实施了“象征性占领”就应被视为实施了有效管辖。

大量历史证据表明,中国人最早发现黄岩岛,然后以多种方式实施国家管辖行为,完全符合国际法上的先占和长期有效管辖等规定。中国对黄岩岛实施有效管辖历经数百年,是持续的和多方面的。例如,中国早在1279年就派遣官员前往黄岩岛进行“四海测验”,表明已将该岛视为领土。此后的中国各届政府继续对黄岩岛实施管辖,其中包括曾3次正式公布对黄岩岛的命名和更名,明确地将黄岩岛划归广东和海南省等地方行政管辖范围。近代和当代,通过发布政府声明和国家立法,通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各自管辖权,包括派遣国家科考队前往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从事科考活动、派遣执法船队巡航执法等多种形式的国家管辖行为,中国持续不断地重申和巩固对黄岩岛的领土主权。因此,中国对黄岩岛实施了长达数百年管辖,完全符合各个历史时期领土取得规则所要求的标准。

菲律宾以“自独立以来就对黄岩岛行使有效占领和有效管辖”为理由来对抗中国的发现和先占,岂不是自揭其短?菲律宾最早成为独立国家是在1898年推翻西班牙殖民统治之后,比中国元朝就发现和管理黄岩岛晚了数百年。从对比古代实践看,菲律宾列出最早开始管辖黄岩岛的证据是自1734年以后的一系列活动,例如对黄岩岛进行命名和绘图等。这在时间上比中国长期的相同活动晚了数百年。从对比现代实践看20世纪70年代之前,菲律宾对于中国拥有黄岩岛主权从未有过异议,而中国对菲律宾的侵权都明确地提出反对和外交抗议。自20世纪70年代起,联合国开始起草新海洋法公约,岛屿被赋予与大陆同等海洋权益,在此背景下,黄岩岛的重要性凸显,菲律宾才开始觊觎黄岩岛主权。对此,中方明确地提出抗议和反对。菲律宾对早在13世纪的元朝就已属于中国领土的黄岩岛采取任何行动都不是其行使“有效管辖”的证据,而是对中国主权的侵犯,均属非法行径。

(四)中国拥有黄岩岛主权已达数百年而不仅仅是“历史性主张”

418日的“立场文件”中,菲律宾提出一个新说法,“历史性主张不是历史性权利”。菲方未解释此二者之间是什么关系,以及二者之间要如何才能实现转变。

不过,非常明确的是,如前所述,中国通过发现、先占和有效管辖,历经数百年,一直拥有黄岩岛主权至今。更为重要的是,对于这些历史和事实,包括菲律宾在内的国际社会一直以来也都是承认的。菲律宾是到了20世纪70年代受到利益驱动才开始觊觎黄岩岛,但总是遭到中国的强烈反对和抗议。目前,中国海监船和渔政船都还在黄岩岛执行维护其主权的行动,中国拥有黄岩岛领土主权是不容篡改的历史和毋庸置疑的客观事实。菲律宾提出“中国对黄岩岛只是历史性主张而不是历史性权利”,其实是不愿承认黄岩岛主权早已经属于中国的这个现实的掩耳盗铃之举。

三、菲律宾挑战中国黄岩岛领土主权的行为是非法无效的

(一)国际条约和菲律宾宪法等早已确定黄岩岛不属于菲律宾领土

菲律宾领土组成及其范围是由以下国际条约确定的:1898年美西《巴黎条约》、1900年美西《华盛顿补充条约》和1930年《英美协定》。其中《巴黎条约》第三条明确界定了菲律宾领土西部界线是东经118°。而中国黄岩岛位于东经117°51,不在上述任何一个条约所划定的界线范围内。此外,1935年菲律宾《宪法》、1947年美菲《一般关系条约》、1952年菲美《共同防御条约》、1961年菲律宾《关于领海基线第3046号法令》和1968年菲律宾《关于领海基线的修正令》等,都反复重申了上述条约的法律效力,明文承认上述3个条约所划定的菲领土及其范围界线。因此,黄岩岛并不是菲律宾领土。

不过,菲律宾现在宣称其对黄岩岛主权的主张依据不是美西《巴黎条约》,真不知它要如何解释上述3个条约和其宪法的效力。难道菲律宾2009年通过《关于领海基线法案》就可以自动地废除上述3个条约和宪法的效力吗?

(二)菲律宾严重地违背了禁止反言原则

菲律宾在1997年以前对于黄岩岛是中国领土并无异议,而且还多次公开表示黄岩岛是在其领土范围之外。例如,菲驻德国大使比安弗尼多在其199025日致德国无线电爱好者迪特的信中,明确表示“据菲国家地图和资源信息部,黄岩岛不在菲领土主权范围以内”。在19941018日菲国家地图和资源信息部及19941118日菲业余无线电协会向美国业余无线电协会出具的文件中,均确认“菲领土边界和主权是由18981210日巴黎条约第三款所规定,黄岩岛位于菲领土边界之外”。菲律宾不顾其既有国家表态,出尔反尔地提出黄岩岛主权要求,严重违反了国际法上的禁止反言原则。因此,菲律宾对于中国黄岩岛主权的任何不利言行均属非法无效的。

(三)菲律宾提出将对峙事件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纯属无理挑衅

首先,如上所述,无论是中国数百年来是管辖实践还是菲律宾国土范围的明文规定,都确凿地证明了黄岩岛是中国固有领土。4月发生的对峙事件是由菲律宾侵犯中国固有领土主权而引发的。事件发生至今,菲方一直误判形势,无视中国愿意通过外交谈判和平解决的诚意,不断变换立场和说法,极力将局势推向紧张,企图达到国际化的目的。因此,黄岩岛根本就不存在主权争端,不具备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解决的法律基础。所谓要单方面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只不过是菲方提出的又一个无理要求,是其企图掌控事态走向的手段之一,中国完全没有义务奉陪。

其次,从法律程序角度看,菲律宾单方面炒作要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做法明显地违反了《公约》第十五部分的精神和程序。《公约》尊重各国主权,明确赋予各国有选择是否将领土主权和海域划界争端提交具有强制力的裁决的权利。换句话说,愿意或不愿意将领土和海域划界争端提交国际司法机构解决,都是行使国家主权的表现。因此,作为平等的主权国家,菲律宾没有权利逼迫中国按照它的要求去做。同时,《公约》第298条第1款规定,一国自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起,可以做出书面声明,说明对于一些争端不接受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中国于2006825日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书面声明,对于《公约》第298条第1a)(b)(c项所述的任何争端,中国政府不接受《公约》第15部分第2节规定的任何程序管辖。而菲律宾迄今为止尚未对上述条款作出书面声明。因此,即使菲律宾真的要单方面去提起国际诉讼,中国政府也没有应诉的义务。因此,无论从对峙事件的性质,还是《公约》争端解决程序的适用来看,菲律宾都无权要求中国将黄岩岛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菲律宾在明知将会无果的前提下,还反复地声称要将黄岩岛问题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显然是没有要和平地解决对峙事件的诚意,而是别有用心。

综上所述,黄岩岛是中沙群岛的一部分,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对此,国际社会是普遍承认的,菲律宾也曾一直承认的。菲律宾不顾历史与事实,出尔反尔,企图抢夺中国黄岩岛主权,不仅完全违反了划定其领土范围一系列条约及其宪法,而且也严重违反了领土取得规则、禁止反言和时际法规则等国际法。菲律宾对黄岩岛提出主权要求完全是非法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