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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中国—东盟国家“海洋合作与政策协调”国际研讨会成功举办

2022年11月4日,由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厦门大学法学院主办,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福建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海洋法与中国东南海疆研究中心承办的第三届“海洋合作与政策协调”国际研讨会在线成功举行。本次会议聚焦“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海洋治理体系”“南海海洋生态治理”和“南海海洋合作机制与智库的作用”三个议题,来自中国、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新加坡和菲律宾等国家的百余名嘉宾参加了本次会议。

    开幕式由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董世杰助理教授主持。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副所长吴继陆研究员致开幕辞。他指出,今年是《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以下简称《宣言》)签署20周年,对话与协商是《宣言》的根本所在。他建议各方继续秉持《宣言》精神,凝聚地区共识,共同建设和平之海、友谊之海、合作之海,并期待与会嘉宾在本次会议上能够进行富有成效的交流。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副院长施余兵教授在致辞中对各位与会嘉宾表示欢迎。他指出,当今世界面临诸多挑战和不确定性,我们有必要讨论需要什么样的世界秩序以及如何促进本区域合作。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组织了本次研讨会。

议题一是“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海洋治理体系”由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副院长施余兵教授主持。

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罗刚副研究员作了题为“中国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般性回顾”的报告。他认为,1982年开放签署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作为兼顾沿海国、船旗国、内陆国等不同类型国家利益诉求而达成的“一揽子交易”,是国际海洋法律秩序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是践行多边主义的显著成就,获得国际社会的广泛接受。作为《公约》缔约国,中国忠实维护《公约》宗旨原则,合理行使《公约》权利,善意履行《公约》义务,是《公约》及其机制的积极参与者、建设者和贡献者。与此同时,《公约》并不调整所有与海洋相关的事项,习惯国际法依然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公约》作为20世纪70至80年代的产物,对无人船舶使用、气候变化及海平面上升等新问题新挑战缺乏足够应对。他建议各方应客观、历史、辩证地看待《公约》的地位和作用,处理好海洋法继承与发展的关系。他最后指出,中国提出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立足国际社会整体利益,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与《公约》精神相契合,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通过对话协商解决海上分歧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马来西亚伊斯兰理科大学法学院MohdHazmiMohdRusli副教授作了题为“是否允许航行:核动力潜艇在东南亚是个问题吗?”的报告。他概述了《公约》无害通过制度和群岛海道通过制度,指出马六甲海峡和新加坡海峡的航行制度的主要特征是沿岸国家不得阻碍、妨碍或损害过境通行权,潜艇适用通常航行方式,通过这些海域不需要上浮水面。同时,潜艇通过群岛海道时也适用通常航行方式,不需要上浮水面。谈及核动力潜艇时,他表示核潜艇的核燃料泄露会对海洋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放射性物质会对人类健康造成长久的危害。他认为可以在《公约》精神范围内对一些条款重新进行审议和修订,涉及核动力船舶问题时,应当注意平衡航行权利和海洋环境保护。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周江教授作了题为“国际海底区域环境赔偿基金的设立与制度架构”的报告。他首先指出建立环境赔偿基金的法律基

础是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2011年的咨询意见。他从环境赔偿基金所受限制和教育培训方案角度分析了这一制度的目的所在,继而指出规章草案至少应规定基金的缴纳主体以及比例或数额,但对于具体支付方式和金额,目前还在讨论中。在基金偿还方面,他阐述了紧急预付款和后续偿付的程序便利性,通过借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建议,将环境赔偿基金定位为独立法律主体,使偿还程序更便捷。

泰国国立法政大学法学院NapornPopattanachai助理教授作了题为“多边环境协定之间的潜在互动加强了应对海洋塑料污染的努力”的报告。该报告首先介绍了应对海洋塑料污染的背景,即联合国环境大会在2022年的决议中强调采取进一步行动,制定一项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文件以应对包括海洋塑料污染在内的塑料污染问题。他随后分析了主要多边环境协定在运行中目前存在的困难:在《公约》规定的海洋环境保护之外,仍然需要其他的国际法律规则来规制包括塑料在内的陆源污染;多边环境协定分别规定了治理塑料污染的不同方面内容,缺乏关联性;多边环境协定的各自规定在实践中造成了一些困难。报告提出了在多边环境协定之间进行互动这一建议,阐述了互动的法律基础和潜在的互动形式。报告最后还总结了多边环境协定之间的互动可能存在的挑战与未来前景。

海洋保护咨询委员会(非政府组织)Maruf博士作了题为“人类世时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进一步发展:以人为水下噪声为例”的报告。他概述了人为水下噪声的来源和影响,分析了《公约》能否适用于人为水下噪声,特别是人为水下噪声能否被纳入公约规定的污染范畴。他提出在《公约》的基础上规制人为水下噪声三条路径:就规制人为水下噪声制定新的执行协定;将人为水下噪声纳入现有执行协定;援引适用其他规则。他最后指出人为水下噪声属于全球性的海洋环境问题,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了若干影响。《公约》对保护海洋环境提供了法律依据,虽然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但提供了一个灵活的机制来应对该问题。

    议题二是“南海海洋生态治理”,由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林蓁副教授主持。

马来西亚登嘉楼大学海洋学与环境研究所Wan IzatulAsma WanTalaat教授作了题为“采用海洋空间规划的生态治理——以马来西亚登嘉楼州为例”的报告。她首先介绍了海洋空间规划,即可持续地在现代和未来利用和保护海洋和海岸。海洋空间规划的进程与所有的海洋活动都是密切相关的,在规划过程中需要综合考量海洋活动,在海洋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效益中间达到一种平衡。她又介绍了马来西亚采用海洋空间规划进行生态治理的现状,包括马来西亚的三级治理模式,海洋空间规划的国内法律基础以及相关的国内实践。她最后介绍了海洋空间规划在登嘉楼州的实践,认为登嘉楼州根据海洋空间规划,实现了可持续发展。

自然资源部海洋减灾中心高级工程师郭寅峰作了题为“推广海岸带综合管理理念应对社会挑战——东亚海国家能够为全球做出什么贡献?”的报告。他首先介绍了IPBES报告指出的海岸带和海洋生态系统所面临的挑战,以及在经济、社会、政治和技术方面必须进行的转型变革。然后分享了东亚海环境管理伙伴关系组织(PEMSEA)及其建立的地方政府网络(PNLG)、学习中心网络(PNLC)推进区域海岸带综合管理,实现东亚海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模式和方法,并指出东亚海区域40%的海岸线已经实施海岸带综合管理,其中泉州、西哈努克等城市的海岸带综合管理获得管理体系一级认证,厦门、巴丹等获得二级认证。对于在全球推广海岸带综合管理的方法和途径,他认为可以积极发挥PEMSEA的正向作用,发展并实施基于生态系统的海岸带综合管理全流程方案,包括分享实施手册、认证体系和效果评估体系,为沿海城市提供管理工具和服务产品。此外,东亚海国家还可考虑将海岸带综合管理纳入《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五次大会海洋相关决议在全球范围内推行,以全面、综合地应对海岸带和海洋面临的复杂的环境和社会问题。

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Youna Lyons博士作了题为“依据国际法在南海确定海上敏感区域”的报告。首先介绍了有关敏感区域的全球性及区域性法律文件和实践。又介绍了国际法律文件规定的用于确立敏感海域的科学技术标准,例如脆弱性、敏感性、生物多样性、生物生产力、自然状态等,以及南海地区各国有关敏感区域的实践。最后就南海地区有关敏感区实践得出若干启示。例如,科学标准已获得法律上的通过并在在实践中被认可;表明了一致的国家实践;为在南海执行《公约》第192条和第194条第5款提供了基础;标准只能用作敏感海域的筛选工具而不能指导采取何种管理措施。报告最后建议可从容易实现的目标着手,例如确定濒危物种的关键区域。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郭剑萍助理教授做了题为“保护海洋环境:中国在南海的立法实践”的报告。她首先通过分析《公约》第192、第194条和第196条以及其他国际条约、国际原则,指出各国负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合作义务。她还主要从中央和地方立法两个层面介绍了中国的海洋环保法律体系。她最后指出关于海洋环境的保护与保全属于低敏感领域,在南海构建环境合作机制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各沿海国信息交流与技术合作。中国国内环境立法实践也可以为未来南海区域合作与交流提供立法依据与实践基础。

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张诗奡助理教授作了题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污染':关于第1条第1款第4项解释”的报告。他首先介绍了关于日本福岛核污水排放的最新进展,并对《公约》第1条第1款第4项中“海洋环境污染”的定义进行解析,指出“海洋环境污染”是指由人直接或间接地将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有害影响。结合日本核污水的排放过程与具体情况,他认为日本福岛的污水排放受到《公约》的规制。他还结合《乏燃料管理安全与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阐述“排放”“放射性废物”的含义,总结得出处理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核污水所应遵守的专门的核废料处置规范,其中包括国际原子能机构核安全标准、《核安全公约》《乏燃料管理安全与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他还细致分析关于非正常排污的法律文件,例如《核电站异常放射性废物管理》《严重损坏的核燃料和有关废物的管理》以及原子能机构基本安全原则和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的规定,认为日本核污水排放不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他最后认为日本应当与福岛核污水问题的利益攸关方开展国际合作。

    议题三是“南海海洋合作机制与智库的作用”,由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孔令杰教授主持。

菲律宾情报与安全研究协会/菲律宾和平、暴力和恐怖研究所Rommel C. Banlaoi博士作了题为“智库在促进中国-东盟南海合作中的作用:以中国-东南亚南海研究中心为例”的报告。他首先介绍了“二轨外交”以及中国-东南亚南海研究中心的成立背景。他又梳理了近年来中国-东南亚南海研究中心的活动情况。例如,共同组织博鳌亚洲论坛南海主题分论坛、海洋合作与治理论坛、中国—东盟海洋法律与治理高级研修班等,为专家学者提供了面对面交流南海问题的平台。他最后表示,智库活动加强了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和建立关系网络,这对于促进中国—东盟南海合作至关重要。

中国南海研究院海洋法律与政策研究所所长闫岩博士作了题为“南海的二轨合作:中国南海研究院的经验”的报告。她介绍了中国南海研究院的基本情况,包括地点、出版物、研究人员结构等,展示了中国南海研究院的智库网络,已形成了中国与东盟、中国与美国以及中国与欧盟的在南海问题上的二轨外交对话机制。她还对中国南海研究院通过二轨机制展开的一系列活动进行了总结,认为中国南海研究院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可以为今后的南海问题二轨外交合作提供参考。

印度尼西亚斯里维加亚大学法学院H. AcmadRosman教授作了题为“科学技术合作以减少南海冲突”的报告。报告指出,南海具有重要经济、政治、地缘战略价值,也是重要的海上交通要道。南海存在诸多争端,涉及包括中国、印尼、文莱、马来西亚、越南、菲律宾等国。在不断升级的紧张局势下,南海冲突有可能会对地区和平稳定造成巨大负面影响。通过区域合作可以为南海周边国家提供避免对抗和冲突的途径。中国作为南海最大的沿岸国,应领导合作,鼓励东盟等国共同开展科学研究,在气候变化、海洋酸化、海洋保护区等领域做出努力。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潘俊武教授作了题为“《海上意外相遇规则》在南海的作用与展望”的报告。他认为2016年中国和东盟领导人审议通过了《中国与东盟国家关于在南海适用〈海上意外相遇规则〉的联合声明》,是重要且鼓舞人心的一步,有助于建立南海地区各国海军之间的互信,为维护南海地区和平稳定提供更好的基础。他分析了《海上意外相遇规则》缺乏必要的适用性来处理民用船只所涉及的复杂事件,这要求相关国家在双边层面谈判出一些具体的模式来管理此类事件。由于《海上意外相遇规则》的适用范围只及于专属经济区和公海而不适用于领海,因此可能无法将其适用于整个南海地区。对《海上意外相遇规则》适用的地理范围的不同解释仍将存在,这有待于双边协商来解决。

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蒋小翼教授作了题为“南海地区共同合作应对海洋塑料污染:法律基础与挑战”的报告。她首先介绍了海洋塑料污染对海洋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指出人体内的微塑料成分与食物链富集的关系,说明在南海合作治理塑料污染的必要性。她又介绍了有关南海塑料污染的国际规制,既包括一般性的国际条约、协定和文件,也包括区域性的文件。她还指明了在南海合作应对海洋塑料污染所面临的法律挑战,包括现有的控制海洋塑料污染的国际规则的碎片化,各国选择性地加入的不同国际公约和协定,以及现有的条款规定较为笼统且法律拘束力较弱等。她最后提出了推进合作应对南海塑料污染治的建议,包括重视区域性宣言在应对海洋塑料污染方面的重要性,形成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治理海洋塑料污染的普遍性国际公约,以及适时成立区域合作机制来应对海洋塑料污染。

上海交通大学日本研究中心郑志华副研究员作了题为“当科学与政治在南海相遇,智库能发挥什么作用?”的报告。他首先概述了过去在南海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合作的基本情况,认为海洋科学研究合作在以往海上合作中的比重并不高。他又分析了政治和科学因素对海洋科学研究合作的影响,特别强调政治因素对海洋科学研究的不利影响,一旦受政治因素裹挟,将难以开展合作。他最后就智库如何在推动海洋科学研究合作方面发挥作用提出了四点建议:推动海洋科学研究成为一种公共产品而非战略博弈手段;推动相互信任而非相互怀疑;促进共识而非对抗;推动透明、有效沟通和公众了解而非暗箱操作。

    研讨环节结束后,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董世杰助理教授代表主办方进行了总结性发言。他回顾了全天的会议议题,总结了各位发言人的报告内容,对各位发言人、参会人以及志愿者表达了诚挚的谢意。

 中国与东盟国家地缘相近、人文相通,海洋合作的潜力巨大。2019年和2021年,海洋战略所举办了两届中国—东盟国家“海洋合作与政策协调”国际研讨会。本届会议的举办,进一步密切了中国与东盟国家学者之间的学术交流,助力蓝色伙伴关系的持续建设与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