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继陆:关于法治海洋的若干思考

201410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号召全党同志和全国各族人民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决定》是指导包括海洋领域在内的各行业、各部门依法执政的纲领性文件,对提高海洋事业的法治化水平、对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海洋法治具有深远的意义。为此,我们要深刻、全面地理解和贯彻《决定》精神,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创造性地开展法治海洋建设。


法治海洋是法治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治海洋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领域和组成部分。因为海洋事业向来事关国家安全、社会发展的全局。海洋法制的发展清楚地显示在不同时期海洋工作在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中具有的地位和作用。在新中国成立不久,中国海洋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是维护领土完整和海洋安全。195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看似一个仅仅规定领海制度的法律文件,实则直接服务于反击敌对势力在我国近海的抵近侦察和军事活动。改革开放后的海洋法制,满足日益扩大的海洋开发需求以及相应的海洋环境保护要求,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以及相关的条例等。到了21世纪,海洋日益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空间、资源能源的战略储备基地、国家安全及权益维护的新疆域,也是我国建设世界强国的疆场。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这一国家战略的提出和实施,将海洋事业在整个国家战略中的地位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法治海洋因此也就增加了新的意义、内容和任务。


法治海洋丰富、深化了法治中国的具体内涵


法治海洋建设固然要按照《决定》规划的蓝图实施,按照法治中国建设的方向前行,但是法治海洋建设并不是被动地、机械地对照《决定》罗列出层层指标、一 一落实。相反,法治海洋建设已经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新的领域和内容,加深了我们对法治中国的理解。同样以海洋法制的发展为例。《领海及毗连区法》关于内水和领海的规定,使精确地测算领土面积成为可能,扩大并明确了我国领土范围,加深了我们对领土主权的理解。《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的主权权利”“管辖权”“历史性权利以及维护这些权利可以行使的紧追权等,都深化了我们关于国家海洋权益的理解。这两部法律因其规定如此基本、重大的事项,无疑应位于宪法之列。《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的海域物权乃是中国物权制度的一大创新,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法治海洋具有特定的、鲜明的目标和任务


法治海洋不是法治中国的简单比附,更不是重弹依法治海的老调。建设法治海洋,要将法治中国建设的理念和精神落到实处,细化为具体的工作。


法治海洋建设可包括6个方面的目标和任务。一是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明确我国权利和权利主张,规定基本的海洋维权政策和海洋争端解决方式等。二是规范海洋开发秩序,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减少政府干预等政策明确为具体的制度,以规范和促进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三是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近海开发行为,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海洋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立健全海洋资源产权法律制度,提高海洋功能区划的约束和指引效能,制定完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四是提供海洋公益服务,加快海洋调查和海洋科学研究法律制度,加强海洋防灾减灾等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大海洋科教发展,提升全民海洋意识。五是引领国际海洋事务,在维护人类共同遗产、维护国际海洋通道安全、和平利用及保护极地海洋等方面,积极参与并逐渐引导相关国际规则的制定,推动国际海洋秩序向更加合理有序的方向发展,推动全球海洋法治。六是推进海洋综合管理。上述各任务的完成有赖于海洋综合管理体制机制的完善及有效运行,为此,应将国家海洋委员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和机构的职能进一步法律化、明确化,使相关机制的运行更加顺畅有效。


当然,上述这些方面并不能涵盖法治海洋建设的所有方面。毕竟,法治海洋建设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发展的过程。


法治海洋建设是意识、规则和机制的不断融合、协调发展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法治海洋不是海洋法制。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是重要的内容,但远远不是全部。法治海洋包括相互浸润滋养的3个组成部分:深厚稳定的海洋法治意识、完善健全的海洋法律制度和运行有序的海洋法律机制。在正确看待法律在海洋治理中的作用时,要避免法律工具主义和法律万能主义。在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时,要注重法律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力戒简单照搬和原则性的宣示。在海洋法律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方面,要充分尊重法律的权威,提高法律信仰,抑制长官意志、部门利益的各行其是甚至肆意妄为。以此观之,今天我们又将开启法治海洋建设的新征程。法治海洋建设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永远在路上。



资料来源:《中国海洋报》,2014128A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