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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黄海研究智库联盟合作协议

文章来源: 网站管理员

2019-04-02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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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东黄海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为东黄海沿岸相关国家和地区涉海研究的智库联盟,各方同意共建并加入东黄海研究院,同意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作为牵头单位。研究院为非实体机构,不具法人性质和地位。

二、各方同意以和平友好、协商一致原则讨论和决定研究院各项事务。

三、各方同意在开展东黄海问题研究、资料共享、学术交流、人员互访、成果分享及发表和出版等方面加强合作。

四、研究院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讨论下一个年度相关研究活动的计划。联席会议原则上由牵头单位主办,亦可由各方协办。若有需要可临时召开特别联席会议。

五、牵头单位负责筹措经费保障研究院的正常运行,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方面:组织召开年度联席会议、建立研究院网页、与各方协商开展涉及东黄海的重大政策、法律和管理等方面问题研究、举办或共同举办专题研讨会、与各方协商组织共同编写、翻译和出版相关研究成果等。各方自愿选择将其相关研究和活动及其成果纳入本研究院名下,自愿资助相关研究和活动。上述各项研究和活动及其成果均须冠以“东黄海研究院项目(或活动)”字样。

六、各方对其组织开展和资助的所有研究和活动及其成果保有知识产权等所有权利。

七、各方同意与研究院其他成员在平等基础上分享“东黄海研究院”名下的各项研究和活动成果。未经提供方的同意,不得将分享的成果提供给研究院成员之外的任何一方。

八、除了创始成员(本协议的签字方)之外,其他拟新加入的成员须提前3个月向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承诺自愿接受本协议各项内容。牵头单位应将此申请及时通知全体成员,并经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九、拟退出本研究院的成员,应在妥善处理和交接其所组织开展的相关研究和活动及其成果的基础上,提前3个月正式书面通知联盟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将此申请及时通知全体成员,并经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十、其他未尽事宜,应由全体成员以和平友好和协商一致原则,予以讨论决定。

十一、本协议的修订,须经联席会议决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于中国北京